求助法律专业人士,我于2016年1月为熟人担保了一笔民间贷款,条据内容如下:
张三于2016年1月18日在某办公室向马四借款人民币拾万圆,双方约定利率2分,借期一年,须于2017年1月18日之前归还本息。其中,双方约定李五做中间担保。
借款人:张三签字手印 担保人:李五签字手印。
2016-2017、2017-2018两个年度,贷款人都按时归还了利息,从18年1月至19年1月拖欠利息,现在放款方联系不到借款人而找到我了(我是担保人),现在求助:
一、根据借条所写,我没有再续写是不是意味着我不用为超过的期限履行担保责任;
二、放款人打算起诉贷款人,列我为第二被告,现在贷款人失联,我会不会被判成为还款责任人?
我没有描述清楚,借款人只是还息,本金一直没有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