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一:完善
个税制度,缩小收入差距
总体上,我国的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较为明显,而其调节个体收入差距的功能则未得到有效发挥,这可以集中地反映在我国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对个人的财产收入征税,而所有的社会财富分配最终都体现为个人收入的分配,因而个税制度对于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具有直接而显著的效果。
但是,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两方面问题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过于依赖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而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过低,如在2009年的中央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仅占6.6%;另一方面,个税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国一方面应优化税制结构,在总体税负不加重的前提下,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量中的比重;同时,应推动《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科学合理地选择课税单位,实现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课征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合理设计税率、调整税率级距,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措施二:推动
消费税改革,抑制不合理消费支出
消费税是对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征收的,而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即相当的收入水平。因此,消费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调节社会分配的不公,并且部分弥补个人所得税对灰色、黑色等不法收入失灵的不足。但我国当前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较小,税率结构不合理,并且采用价内税的征收方式,制约了消费税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此,我国应研究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对娱乐消费、高档服装、境外旅游、豪华游艇、高档别墅等消费项目,可以考虑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对于奢侈品消费,可以适当提高税率;而在征收方式上,宜将当前较为隐蔽的价内征收改革为价外征收,以提高其征收效果。
措施三:适时开征物业税,防止“炒房客”挤压“蜗居族”
作为大宗财产的房屋一般是个人财产的“大头”,对房产的占有情况往往也体现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情况,因此,对房产征税乃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同时,通过对个人住房尤其是高档住房、多套住房,对其持有环节开征物业税,可以加大投机购房的“炒房客”持有房屋的成本,从而抑制投机性购房,抑制房地产价格的非理性过快上涨,使一般民众能够买得起住房,防止“炒房客”挤压“蜗居族”。
措施四:研究征收
遗产税,避免财富过度集中
遗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又一利器,它的合理征收,可以有效实现“劫富济贫”的目的,防止财富通过代际积累不断集中。据悉,全世界目前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其主要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者。我国于2004年曾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其争议较大,立法进展比较缓慢。鉴于我国目前贫富差距问题突出、社会矛盾日渐凸显,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培育了一批“富豪”级的高收入者,我国应加快研究开征遗产税。
财政支出 二次分配中共享社会财富
措施五:继续推动
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较大,要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就需要在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多做文章。应继续推动新农村建设,在财政支出安排上应把“
三农”投入作为
重中之重,特别应对农村人口占比多的地区加大财政投入;继续改进和完善有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和财税法律制度,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
西部开发、中部崛起、
东北地区振兴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和财力支持力度。
措施六:加强城乡扶贫工作,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贫困人口的数量及其占总人口的比例,是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与否的一个直接体现。长期以来,贫困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联合国的报告,2009年我国尚有2.1亿、约15.9%的人口生活在
贫困线之下。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未来我国仍需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加大扶贫投入。为此,需继续加大对农村居民的保障力度,提高种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机器补贴和家电购买等方面的补贴水平,扩大实施补贴项目的范围;继续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措施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民生问题
要缓解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就需要我们着力解决广大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并随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就当前而言,在财政支出安排上要重点解决好医疗、住房和教育等基本民生问题,防止“因病返贫”、“因住返贫”“因学返贫”问题。相应地,还需要从严控制行政机关成本,减少和规范会议经费、人员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方面的开支,加强对行政办公费的审计监督,防止一般性行政开支膨胀和浪费,进而把更多的财政资金用在民生保障和促进内需方面。
措施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障支出
当前我国财政支出在社会保障上事业上的投入亦显不足,这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方面作用的发挥。如在2009年,社会保障支出在我国中央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仅为7.5%,而美国超过三成,德国则超过五成,相形之下,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就暴露无疑。为了有效缓解贫富差距、保障国民基本生活,我国应充分发挥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制度在弥补市场分配存在的不足、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要不断完善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
措施九: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我国当前的分税制结构中,中央政府集中了主要的财力,而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则显得捉襟见肘。中央政府、省级政府财力的充沛对于在调剂余缺、实现调控本来是一件益事,但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转移支付秩序不够规范,反而形成了财力上“层层向上集中、层层对下截留”的效果,以至于“省市有钱修广场、县乡无钱建小学”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使得财政在调节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鉴于此,我们应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财力分配中的比重,并加大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力度,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首先,中国可以给所有公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机会。进一步放宽户口制度,给农村人口更多机会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从长远看,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通过给流动人口提供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服务,可以加快人口的流动。在一定时期内,对接纳大量流动人口的城市给予政策支持是值得考虑的政策。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也非常有用。
第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性。通过扩大目前仅限于城市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可以改善所有人获得基础医疗服务的境况。也可以考虑在农村地区推广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最初可以投入一部分,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计划。
第三,建立更有针对性、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能防止贫困,还能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仍需改进低保对象的确定,目前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村低保政策,农村低保只能完全依靠地方资源。
由于中国高度分权的行政管理体系,政府间财政关系对于获得更加公平的服务至关重要。总体上说,
中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占GDP的22%,有足够的资源来确保所有公民获得基本服务。但是,这些资源在全国的分布不均。近年来,中央政府增加了对最贫穷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便如此,贫富差距仍然十分突出——中国最富有省份的人均支出是最贫穷省份的8倍,省以下的差距也不断扩大。缩小差距并保证重新被分配的财政资源得到较好的利用,是“
十一五”期间所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
在财政支出方面,中国应该考虑为大部分人直接提供收入支持的政策的可持续性。例如,最近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中国应对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安全网加以细致的设计和定位,使保障体系有足够的和可持续的资金,并鼓励人们为改善生活而努力工作。应避免“贫困边缘”群体最终比贫困群体更穷的境况,因为贫困群体可以享受到政策的照顾,避免这样的贫困陷阱对鼓励贫困群体就业是非常重要的。据
《财经时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