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二次入伍的条件为:
(1)考取军校被录取;(2)有专业技术被征召入伍;(3)退伍后编入预备役会民兵,因战时需要转入现役。(4)战时动员入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