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炒家!

侵占个人权利没有?
可能是有人诬陷我
说:我们家有毒品
然后公安来了,把我们家翻的是乱七八糟
结果什么也没翻到
他们直接对我的个人所侵权
我想知道公安该不该负责!

触没触犯个人隐身权?

简单说就是。第一:
1.要有搜查证,且在进入之前得出示,
2.警察肯定也要亮明身份,

详情规定:
是你所说的抄家有两种情况,一是搜查,二是检查,前者是刑事案件,后者办理的是行政案件,前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后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论对公民住宅搜查还是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检查证或者搜查证、两名以上警察、出示工作证件、有见证人在场。只要上面的条件有一个不具备,警察就违法了,其他条件,你很难举证或者明确知道。合法的搜查或者检查对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公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非法的搜查或者检查由违法人员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相关条文如下,只要符合下面的规定都是合法的:

1.搜查:
第二百零五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百零八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检查: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六十三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六十四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可以告他:
但若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警察的是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可以到上级机关投诉或申请司法诉讼。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你有证据的话,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向他的主管领导投诉他。
2.向督察处投诉。
3.向信访局或市领导信访。
4.向媒体报料,让媒体播出,让它接受舆论监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4-20
是你所说的抄家有两种情况,一是搜查,二是检查,前者是刑事案件,后者办理的是行政案件,前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后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论对公民住宅搜查还是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检查证或者搜查证、两名以上警察、出示工作证件、有见证人在场。只要上面的条件有一个不具备,警察就违法了,其他条件,你很难举证或者明确知道。合法的搜查或者检查对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公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非法的搜查或者检查由违法人员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相关条文如下,只要符合下面的规定都是合法的:

1.搜查:
第二百零五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百零八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零九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检查: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六十三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六十四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2个回答  2009-04-21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在抄你家时警察是否有出示“搜查令”?请看下面的回答。

有持检察院签发的“搜查令”的话,属于执行公务,公民无条件配合;如果没有任何文件的话,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可以到上级机关投诉或申请司法诉讼。
第3个回答  2009-04-24
若警察出示了搜查证,则是合法行为
但若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警察的是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你有证据的话,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向他的主管领导投诉他。
2.向督察处投诉。
3.向信访局或市领导信访。
4.向媒体报料,让媒体播出,让它接受舆论监督。
第4个回答  2009-04-25
有持检察院签发的“搜查令”的话,属于执行公务,公民无条件配合;如果没有任何文件的话,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可以到上级机关投诉或申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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