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于办学场所和消防安全是这样规定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小编收到的这份调查表里的办学许可审批标准,是之前国务院针对全国范围发布的《意见》在地方的具体落地实施。
显然,校长们也肯定注意到了,在大家最关心的办学场所面积和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规定有所松动,咱们详细来看
一、办学场所方面
严禁租赁普通中小学及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居民住宅楼、车库、地下室、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办学;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以半天为单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租期不得少于1年,连续租赁不得少于3年。
划重点: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二、安全方面
办学场所符合办学条件,无安全隐患。
1、以下情况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
注意:以上情况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1) 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注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