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规定小区停车费标准

如题所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除非经业委会同意。同时,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如果收费不开具发票,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停车收费的正规发票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不同情况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也有所不同。例如,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而高层住宅小区则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在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来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每辆每月120元,外来车辆每辆每月180元;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则根据停放时间不同而有所不同,如4小时内汽车每辆每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次2元等。

对于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为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则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浮动20%来确定收费标准。

总之,在不同小区和不同情况下,物业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会有所不同。虽然《民法典》对物业收取停车费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物价局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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