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5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独特的组织形态,它起源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对传统民办事业单位定义的更新。在此之前,事业单位被视为国家的专属,但为了区分民间与国家的界限,这一概念被重新定义。同年,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非国有资产所有者,以非营利为目的创办,致力于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的主要特点是不以盈利为追求,而是以公益和社会效益为导向,它们的运营和发展不同于传统的营利性企业,而是以社会服务和公共利益为核心。


这类单位的设立,旨在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中,它们在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非营利性,它们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资助和政府补贴,而非市场盈利。总的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服务提供者,它们的存在丰富了社会服务的多元性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扩展资料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劳动法》第二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