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汇票丢失如何办理票据纠纷诉讼

如题所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火,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应由山东某企业立即向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山东某地)申请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属于不同程序,广平法院的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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