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的规定

如题所述

山东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遗属补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公牺牲或5年后病故人员的亲属,如年满60周岁的父亲或抚养人、50周岁以上的母或扶养人,以及不满特定年龄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或弟妹。补助标准会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并在特定情况下提高,如烈士遗属、建国前革命工作者的遗属等。遗属的补助费不受死者生前工资或退休费的限制,且享受条件会根据死者死亡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遗属在特定情况下会获得额外的费用支持,如回农村居住的交通和安家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遗属的补助按照社保规定执行。同时,遗属的补助资格会定期审核,失去补助条件时需取消,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不再享受,违法死亡者遗属则不享有。最后,补助的发放由死者原单位决定,并需报备相关人事部门。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遗属补助政策旨在保障因公牺牲或病故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经济支持。遗属资格的认定和补助的发放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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