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红头文件发文字号书写一般采用部门分类、年号和顺序号组成。
一、公司发的或其他部门发的发文字号书写如下: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办字;
2、公司安全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安字;
3、公司环保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环字;
4、公司企管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管字;
5、公司生产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产字;
6、公司技术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技字。“
二、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1、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2、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3、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4、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5、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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