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份离职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没有说到年终奖,但是公司的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里面有说到:年终奖的分配主要与员工的岗位责任,贡献及所在单位的整体绩效挂钩,是工资构成中相对浮动的部分。因工作调动,合同期满终止,退休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度可参与年终奖分配,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不能参与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度年终奖金分配。
公司的规定是2017年的年终奖在2018年初计发一部分,年初部分我已经拿到了,剩下部分是2018年9月开始发放,请问我这种情况能拿到剩余的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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