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要出庭作证。
根据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根据第五十七条《民事诉讼法》,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根据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个人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