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可以和主申请人拥有共同产权吗?

如题所述

不需要申请,共同申请人是和主申请人共同拥有产权的。

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因此,经适房的房屋权属为家庭共同体,而不是单一的主申请人(单身家庭只能是主申请人了)。
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内页,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是主申请人,而在【附记】栏目内,会填写共同申请人的信息,并注明是房产共有人。

《物权法》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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