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3年141号文件是否废止

如题所述

没有废止。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制定,由国务院于1983年9月12日发布实施。

补充: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对该规定做了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

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以上内容参考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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