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决策权归属

公司经营决策权归属

法定代表人仅代表公司行使权利,该权利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你们可以在公司成立时的章程中约定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
【拓展资料】
一、《公司法》规定决策权有哪些
法人代表享有的决策权:
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的方式,行使权利。参与决策权的具体表现如下:
1、参加股东会权及表决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权。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份公司股东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份公司股东累计投票权。
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_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计投票制的适用范围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6、股份公司股东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7、参加清算组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上文对《公司法》规定决策权有哪些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公司的法人代表享有许多权利,其中一条就是参与重大决策权,主要表现在股东会投票和提等方面,股东可以根据他所有的股份来参与决策和投票等等。《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的权利,当人股东也是要履行他们自己的相应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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