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和刑法总则是指什么啊?两个不一样吗?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上看见的。我怎么感觉都是一样的呢?

刑法总论是人们在学习过程中研究出的一些关于刑法的特点以及精神,属于理论方面的范畴,你在教科书目录里看到的都是总论分论;举例如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构成
第五章 犯罪的客体要件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第七章 犯罪的主体要件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一罪和数罪
第十二章 阻去犯罪性的事由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法的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第一个部分,是介绍了刑法制定的目的、使用范围等等情况 ,总则是法条规范方面的,法条才有总则和分则的分别 。举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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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16
当然是不同的,通俗滴说总论是理论方面的范畴,你看教科书都是总论分论;总则是规范方面的,法条才有总则和分则的分别
第2个回答  2009-03-15
刑法总论是人们在学习过程中研究出的一些关于刑法的特点以及精神,刑法总则是刑法的第一个部分,是介绍了刑法制定的目的、使用范围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