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区别

如题所述

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取得所有的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善意取得人,为善意第三人。
如;无处分权人(张明)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李楷)。
1,所有权人起诉无处分权人(张明)转让无效,查明;受让人(李楷)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此时,受让人(李楷)就是善意第三人。
2,无处分权人(张明)起诉受让人(被子李楷)转让(买卖)无效,查明以上事实,受让人(李楷本案被告),为善意取得,转让(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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