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轻伤是以病历为主吗?

如题所述

不一定,视情况而定。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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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27
你好,伤情鉴定需要伤者的病历。
但是我有疑问,如你所说伤者在受伤当天就到医院做法医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情鉴定是要到公安机关去做的,不是去医院做的。到公安机关做伤情鉴定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收集相关材料(如住院病历等),然后等待伤者病情稳定后带上伤者到公安机关法医处做伤情鉴定。你没有公安机关的委托,没有到公安机关法医处鉴定,伤者的伤情不到一天肯定没有稳定并且伤者也没到场,医院病历一般在24小时后出具。这么多条件都不具备,不知道你是怎样做伤情鉴定的。
你的这个案子有程序上不合适的地方,因为你叙述的情况有限,建议你了解下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