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2)36号文件内容

如题所述

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如下:

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们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他们提出的意见.跨省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支付,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积极协助安置.现对报告中所提及的三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费标准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按在西藏连续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我们建议修改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二、特殊贡献待遇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三、离休、退休干部、工人的住房补助费问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本人住房确有困难,要求自行解决并经组织批准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标准为:离休干部、退休的地级干部不超过五千元;县级干部不超过四千元;一般干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过三千元.“跨省安置的”自费解决住房者,也请当地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我们意见:对于离休、退休后回农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县、镇的干部、工人,可以适当发给建房、修缮补助费.离休、退休后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处居住公房的,都不再发给住房补助费.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确无住房或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积极协助解决,新建、扩建住房的费用由西藏自治区支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另:
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21124
【实施日期】 19821124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应该如何执行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
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
文)。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原则上只适用于
在西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但是,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
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
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
发〔1982〕36号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
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
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之前,已经在西藏退休安置,
并且一直由西藏支付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其退休待遇的变动问题,由西
藏自治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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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03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

  国发(1982)36号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发。
  一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5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所能及的劳动。
  四、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和集体林。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各地要周密的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城市要优先搞好风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位和居民区,都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环境。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绐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为确保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各地应当努力办好现有的国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
  七、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林木所有的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八、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暖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十、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十一、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观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的一个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在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对于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三、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 ((1982)3号)的规定执行,营区内植树办法,由解放军总部另定。但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密切合作,合理规划,帮助军队解决应解决的实际问题。

参考资料:http://www.tjylj.gov.cn/system/2006/08/24/000136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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