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在辽宁省的人民法院对于韩显辉故意杀人事件。再一次对此进行公开宣判,通过法庭认定,韩宪辉所犯事件故意杀人罪并没有很清楚的证据来证明,于是法庭宣判韩显辉故意杀人这个事件。由于证据不足,所以宣布撤销一审判决。对于韩显辉宣判无罪。
但是我们通过这个案件,事情的发生却发现事情并非是这样的。在1998年8月12日在铁岭市所在的区县,鄞州区。韩宪辉杀害他的同事。在杀害他的同事以后,他还去报警。宣称他的同事是自杀身亡,等到公安人员赶到现场之后却发现这个人已经死亡。通过法院判定之后,觉得韩显辉被告人所发表的言语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是却不能够作为判定他有罪的证据。而也正是因为无法判定他有罪所案件所涉及到的证据没有达到一定的充分于完全的肯定,韩显辉是故意杀人。所以在经过法庭判定以后决定撤销。
对于还想回一审的判决决定改判故意杀人,韩显辉无罪释放。可是我们都知道,杀人这个事件并非小事,并不仅仅因为一一人之词就判定这个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否无罪。在辽宁省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提出希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以前固有的审判程序,对此案件重新进行又一次的审判。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说。通过多方面考虑,我们会再一次对此案件进行再审。
其实我们回顾事情的发生,不难发现这个事情的根本缘由仅仅是由于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却发生了现在这样的结果。而是借由于韩显辉被二审宣告无罪,所以很想回。有很充分的证据可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可以申请赔偿。而这个赔偿也正来源于国家来弥补他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