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生三胎被工作单位开除,用人单位开除女子的理由是什么?

如题所述

这位被浙江杭州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被单位开除的理由是:李女士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但是网友们一直争议的问题关键点是,三胎哺乳期能够开除公职吗?这样做是不是违法了?

这起事件牵扯到《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几个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存在了冲突,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地方呢?

1、案件简述

这位浙江杭州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姓李,李女士2009年大学毕业就考入了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6年后辞职,时隔2年李女士接到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回街道办事处工作,当时的李女士已经是2个小孩的妈妈了,在办事处工作了2年,李女士再次怀孕,这已经是第三个孩子了,等到胎儿月份大了,办事处才知道李女士准备生下第三个孩子,领导也找李女士谈过两次话,大意是要生下第三个孩子会被开除。

在2020年8月初李女士要回家待产,向单位请产假,单位告知李女士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李女士遂回家待产,生下小孩3个越回单位上班,被告知已被开除,并于2020年年底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事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李女士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不同意这个做法所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看看律师的说法

网友们争论的几个点有:李女士是否是公职人员?生3胎违法吗?哺乳期开除违法吗?首先这里说一下李女士是不是公职人员,所谓公职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李女士只是一个合同编制女职工,并非公职人员,所以街道办事处说的开除公职这一说就不成立。其次是生三胎是否违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有明确的条文,写的是我国提倡的是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这只是倡导性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不过三胎有产假,但是不享受所有的福利待遇,产假期间是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的一切费用需要自理,没有任何生育福利待遇。至于在哺乳期开除这件事,那肯定是违法的,这一点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里都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李女士超生只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在未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回家待产,也只能是给予行政处分,而不是开除。

3、到底孰是孰非

其实大家争论的点就在于,超生是不是就能被开除?这绝对是不可以的!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李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而街道办事处所适用的《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是可以开除李女士的公职,但是,这里必须指出《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是不能违法国家法规的,所以开除这种行为肯定是错误的!

虽然我们不能搞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但是李女士作为街道办事处专管计划生育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这种行为肯定是有错误的,但是开除确实是违法的。至于李女士要求的赔偿金,这就要看法院是如何裁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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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6

用人单位给李女士的开除理由是“不存在请产假一说”,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李女士似乎并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李女士生完孩子准备上班时,接到了被开除的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单位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李女士权益?

事情发生之后,李女士便向当地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但后来被驳回,我觉得重点还是在没有劳动合同这层上,目前李女士已经准备向法院起诉。

按照律师的说法,李女士的胜算还是挺大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不得以结婚,生育等理由,开除工作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从这点来看,李女士确实有权利去争取合法权益,接下来就等着法院判决了。

二、员工和单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影响

通过这件事可以了解到,李女士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对于李女士来说这是很不利的。

要知道,双方心平气和还好,可一旦产生纠纷,员工就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可能自己的保险也没有保障。

就像这起案件,如果说李女士和单位有合同关系,那么试问用人单位还会单方面开除她吗?我想多半是不可能,毕竟有合同在限制单位,然而李女士并没有。

所以也提醒我们,在找工作时,我们一定要询问清楚,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要看仔细合同内容,以免落入合同“陷阱”之中,到最后受伤害的还是自己。

三、生孩子会成为女性在职场的“绊脚石”吗?

我想很多身在职场的女性,都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生孩子和工作如何权衡的问题。远的不说,就以我本人为例,生孩子后辞职在家,待了一年之后找到了现在的工作,但家里父母都催着生二胎,让我十分纠结,究竟是回家生孩子,还是继续为事业打拼?

如何权衡家庭和工作,成为了摆在职场女性的问题。就像这位李女士,因为意外怀孕而迫不得已暂退职场,但回到职场后却被告知已经开除?任谁遇到这样的问题都会无足无措吧。而面对这个问题,却没有标准答案。

四、相关部门也需要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我们来说,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要依靠相关部门的支持,如果员工利益得不到维护。就比如产假这个问题,我觉得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详细的方案,来保障女性职工的权利。

写到最后

虽然现在标榜男女平等,但在职场中,仍然有些单位存在歧视女性的行为,而且在招工时明确指出性别,我觉得这是错误的,难道一些工作女性就无法胜任吗?

我相信像李女士这样的事情不再少数,所以还是需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说一说,你在找工作时遇到过哪些挫折呢?你认为怎样权衡家庭和工作。



第2个回答  2021-04-15

“在浙江有一名女子生三胎之后,被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之所以将女子开除,是因为这名女士超生了,违反了当地的法律。在小编看来,单位的所作所为其实是特别合法的。虽然这名女士目前正处在哺育期,但是她在工作之余接连怀孕生子需要正常询价,这也给单位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因此,单位没有必要给女士进行赔偿。

女子和单位之间的纠纷

但是这名女士并不认同单位的所作所为。她觉得自己还在哺乳期间,如果单位对其进行开除是违反了劳动法里面的相关法则的。其实单位这么做,只是按照正常的流程来进行的。如果单从人性的角度上考虑,也可以让这名女士度过哺乳期再进行开除。不过公司没有义务这么做,我们也没有必要道德绑架。

单位的利益

对于公司以及用人单位来说,他们聘请人员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总是需要请产假,并且还要享受一些相关的生育福利。这对于公司以及单位来说,是特别不喜欢的一件事情。而这名女子的所作所为,正是触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才将女士开除。公司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触及到女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应该过度的同情这名女子。

平时我们在做事情的时候,千万不要以个人的意志为先,要多为公司以及单位考虑一下。这样才不会让自己处在如今这个境地。如果这名女子,平时在工作当中特别努力,相信公司也不会开除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为单位的长久发展考虑一下。如果自己存在对于单位以及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的意义,那么公司将自己开除也是符合道义的。

第3个回答  2021-04-15
就是对女子违反了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吧,因为女子自己就是搞计划生育工作的,这属于知法犯法。
第4个回答  2021-04-15
理由就是因为对方请假的时间太久,所以说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也引起了公司的一系列反感,觉得对方的这种行为会对公司造成一系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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