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回避可能性更常常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往往在刑法中常常运用。即指某个危害行为结果的发生又是否与你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你不这样做就不会导致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是充分必要条件。
当一个危害结果即使是做了本应该要做的事却仍无法避免这就是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使这个危害结果与你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从刑法上去追究责任。
结果回避可能性在犯罪过失理论中被广泛应用,犯罪过失理论是日本20世纪刑法学中探讨最为热烈的领域,在旧过失论之后,又提出了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目前的通说是新过失论。
三大过失论围绕着预见可能性和结果避免义务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其结果是,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被一定程度的抽象化,在过失的认定顺序上,强调从确定结果避免义务出发再探讨预见可能性问题。在遇见可能性的基础还更深入的讨论了结果避免可能性。
扩展资料:
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使得犯罪过失不再是责任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犯罪过失地位的变化蕴涵着架空责任论和否定三段式犯罪论的危险。追究犯罪过失责任原则上以法律规定为限,但由于结果避免义务是行动基准,犯罪过失责任正在扩大化。
尤其监督过失理论使得追究监督者过失责任更加容易。限制过失责任和监督过失责任的理论是容许的危险理论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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