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类型及其成因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失业的类型:
1、根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可以把失业区分为: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非自愿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周期性失业。隐蔽性失业等不同类型。
2、按消费者意愿划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的成因:
1、自愿失业:不愿意接受现行的工作条件和收入水平而未被雇用而造成的失业。这种失业是由于劳动人口主观不愿意就业而造成的。
2、非自愿失业:这种失业是由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因而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政策来消除。
3、摩擦性失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难以避免的摩擦而造成的短期、局部的失业。
4、结构性失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不匹配造成的。
5、周期性失业:是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
6、技术性失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技术代替人力,以及改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
7、季节性失业:由于气候状况有规律的变化对生产、消费产生影响引起的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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