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一、本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必须根据职能分工,对用水器具的生产、销售、设计、施工、安装及使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
二、生产、销售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已被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内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相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处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强化用水器具的审查与监管。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用水器具,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新建住宅应安装6升水便器配套系统,并鼓励使用两档式便器水箱及配件。市规划委员会应制定相应设计规范,并确保其执行。
四、监管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与使用。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和采购已被淘汰的产品。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备案验收,并按相关法规处罚。
五、对于违规采购和使用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不核批用水计划,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六、对已安装淘汰产品的建筑,相关管理单位或产权方须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改造:
(一)公共建筑中仍使用老式便器水箱配件的,节水部门将对产权方进行处罚。对于现有住宅内安装使用老式便器水箱配件的,节水管理部门将依据《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方进行处罚。
(二)2000年12月20日前竣工的公共建筑内的水龙头和便器水箱配件,淘汰产品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更换。螺旋升降式铸铁水龙头应更换为节水型,便器水箱配件应调整至每次冲洗用水量不超过9升,条件允许的应使用两挡式便器水箱配件。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逾期未改者将按《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处罚。
(三)企业和公共服务性公共浴室必须安装节水型淋浴器。未安装节水型淋浴器的单位应在年内完成改造。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未按期完成改造的单位将减少其用水计划。
(四)2000年12月20日前竣工的住宅,物业管理部门、房屋维修单位、产权方应结合维修和装修,更换配件、局部改造以修复漏水问题,实现分档冲洗、节约用水。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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