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强化城市道路的管理,确保道路的完整性和功能发挥,无锡市根据国务院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被定义为城市中供车辆和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规格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桥梁、隧道等设施及其配套服务设施,这些设施对城市交通至关重要。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覆盖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以及路政管理工作。市区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可由其下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执行。不设区的市、区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则在其权限内负责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和城管,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共同确保城市道路的有效管理。城市道路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道路类型定期公布各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道路范围。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责任,对于任何破坏道路的行为,都有权利进行制止和举报。对那些在保护城市道路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会给予表彰以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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