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消防给水
一一一条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给水管道。
一二二条 建筑物中除设有室内消火栓外,还设有直接由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供水的自动喷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在消防水泵开动前的10分钟内不应小于15升/秒,其中10升/秒供自动喷水设备用。其余的供室内消火栓用。在消防水泵开动后的50分钟内,不应少于55升/秒,其中30升/秒供自动喷水设备用(如自动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经计算消防用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按实际水量采用),不少于20升/秒供室外消火栓用,不少于5升/秒供室内消火栓用。1小时后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注:自动喷水设备和水幕设备可不按同时开启计算,如确需同时开启,水幕设备的用水量应另行增加。
室内消防用水量
表31──────────┬────────────────┬────┬─────
建筑物名称    │体积、层数或座位数       │水柱股数│每股水量          │
厂房       │不限             │2   │2.5
库房       │≤4层             │1   │5.0
          │>4层             │2   │5.0
火车站、展览馆  │25001-50000(立方米)│2   │2.5
          │>50000(立方米)     │2   │5.0
民 用      │5001-25000(立方米) │1   │2.5
医院、商店等   │>25000(立方米)     │2   │2.5
用       │
剧院、电影院、  │801-1000(个)     │2   │2.5
体育馆、礼堂等  │>1000(个)       │2   │5.0
建筑       │单元式住宅        │>6层          │2   │2.5
         │其他民用建筑       │6层          │2   │5.0
第一节 通风机室的防火隔离
第一三二条 设在甲、乙、丙类生产厂房中的通风机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开。设在其他厂房中的通风机室,可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难燃烧体隔开。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一四四条 排除或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构件之间的填塞物,应为非燃烧的隔热材料。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四五条 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不应超过110℃。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应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第一四六条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以及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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