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吗?

如题所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委员长会议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办公厅设秘书局、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文电、档案、保密、文印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接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各国议会、国际议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工作、负责外国议会代表团来访的礼宾接待,承担在中国召开的有关国际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等。办公厅还设有研究室,下设办公室、政治研究室、经济研究室、文化研究室、国际研究室。主要职责是:围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研究咨询报告;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和简报工作;开展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外国议会的研究和有关法学理论的研究;指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图书馆、干部培训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刑法室、民法室、国家法行政法室、经济法室、研究室。主要职责是: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负责法律用语的规范和文字方面的工作;对各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拟订答复意见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委员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

参考资料: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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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6-03
有是有这个权力.不过什么事都不要说的过于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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