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养老保险这样补交符合政策吗?

我是河北省玉田县的一名小学教师,1992年开始教书,开始是代课教师。1996县职业教育中心招生,我参加了考试,1998年学习期满后我成了学校的合同制工人。我从1998年开始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到了2009年1月份,也就是现在,教育局通知我们要补缴1990年---1998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500元,补缴500元的27%,也就是每月135元。当然我1990年还没参加工作,我得从1992年开始补缴,共72个月。我需要补缴9720元。请问河北省玉田县社保局这样的补缴方法合理吗?我应该缴纳吗?
如果补交了,这72个月算我的工龄。如果不交,这72个月就不算工龄了,工龄就要从1998年开始了。学校不是私立小学。

个人认为社保局能作出此决定,是对你照顾了。当然是合理的。
因为当时你为代课教师,就是现在的昨时工吧,当时单位(学校)是不会为你教社保的(国家教委也无政策)。相当于你是从98年才开始转正的,98年自然交了社保。
现在叫你补交92-98年是好事,你最好去补交。这样工龄会长些,今后退休工资为高些。
当然你也可以放弃。这里你就要测算一下,你退休后能活多少年?如果寿命长,那么不仅每月工资高,也会多领些日子,如果不太长,那么,你交9720元,还不划算。本都未领回来,就……。
我在这里只是为你打个比方,你不要介意。因为你的27%虽然是你个人全部交的确良,但社保局真正划入你个账户的只有11%(这部分才是你真正的,未到退休年龄就不在了,社保局会退给你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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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02
应当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补缴,不能都让个人支付。
第2个回答  2009-01-02
98年之前的你不应该补缴。你是98年之后才签订了合同。之前的保险费用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