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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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商政家庭”普遍存在,即使不是公务员本人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也是由公务员配偶或亲人作为法人代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未对公务员家属或近亲人员经商办企业作禁止性规定.探讨“商政”家庭的利与弊,将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法律法规精神。
一、“商政家庭”的优点
在中国历史上的官商典范数不胜数,被老百姓称作“官商勾结”现象,其实在现代社会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而言,要真正杜绝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经商办企业是不可能的,“高薪养廉”还需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分析当前“商政家庭”的好处和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等软环境不是很好的地方,“商政家庭”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商政家庭”中存在从政人员或领导干部,了解市场信息动态,便于办理相关手续,甚至有的大型企业都由“商政家庭”控股或管理,为促进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2、有利于缓解公务员家庭经济困难。就当前的经济水平而言,如果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公职人员的收入支持,要购房结婚是很难办到的,何况当前县乡公职人员中多数来自农村大学生,参加工作后面临购房结婚和还贷两大压力,所以很多公务员在面临经济压力时不得不与企业人员和个体户结婚。从而就自觉不自觉地参加了营利性活动,唯有如此才能缓解公务员家庭经济困难,至于那些贪钱好赌,吃喝玩乐而成为罪犯的领导干部,则另当别论。
3、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爱岗敬业。公务员要在“八小时”参与合法的营利性活动,首先必须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有主次之分,为此这些公务员的时间安排紧、时间观念强、生活节奏快,所以有利于促进公务员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抓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并不是全部精力投入,主要精力和时间还是放在工作上,唯有以本职工作为重,抓好本职工作才能为经商办企业奠定基础和拓展空间。
4、有利于维护公务员家庭和谐。公务员在依法履行公务的同时,也要承担构建和谐家庭的责任,在公务员队伍中双方均为公职人员且经济基础条件好的家庭并不多,所以“商政家庭在”公务员队伍中存在对维护公务员家庭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公务员的家属待业在家无所事事,不仅会导致经济困难,还会造成家庭危机,如果公务员家属经商办企业,生活过得充实和富裕就不会为“无米之炊”而吵闹,有利于构建和谐美满家庭。
5、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廉政建设。公务员参与经商办企业必须心态正常、动机纯洁,部分公务员违法违规都是因案毁节、因钱毁名,如果公务员能解决基本的生活难题,能用平稳的心态去支持家庭经商办企业,自己不贪不占就不仅不能滋生腐败,还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廉政建设,有利于建设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6、有利于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经商是一门学问,“商道即人道”,从政和从商一样需要能力支持,公务员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是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平台,不是搞权钱交易.所以公务员在从政的同时经商也可以开阔视野,在商海搏击的同时学会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不断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
二、“商政家庭”的问题和弊端
“士农工商”、“无商不奸”等都足以说明经商的社会认同度和地位,但“无商不富”也认同了发展市场经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商政家庭”在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不少“权钱交易”案件倒下了不少领导干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度和干部队伍的形象。“商政家庭”在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中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位高权重者“权钱交易”的温床。让一个在平凡岗位上埋头苦干的公务员搞“权钱交易”那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权钱交易”必须有利益对接才能构成利益共同体,科级干部必须是在要害部门掌控实权才可能成为“权钱交易”的目标;县处级以上干部也是如此,如果只是无职无权的干部,就是想要“权钱交易”也不可能,唯有位高权重的公务员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才能出现“权钱交易”,也只有位高权重者,才能让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成为“权钱交易”的温床。
2、领导干部“贪欲膨胀”的土壤。让心态失衡或价值观有问题的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将会让这种公务员把自己经营的企业作为滋生“贪欲膨胀”的土壤,将会把合法经营变为非法经营,就会让经营或兼职行为成为权力出租的合法理由,就会使很多领导干部在“贪欲膨胀”的过程中自我毁灭。
3、构建公职人员“攀比享乐”的平台。公职人员如果不是用公款消费,就不能和从商人员攀比消费水平和档次.而公务员参与“商政家庭”组合后,有经济作后盾,有朋友作场面,就可以成为“攀比消费和享乐”的强者.不少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亏损后,总会千方百计挪用公款或向银行贷款,最终因“攀比享乐”而成为罪犯。
4、打造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障碍。由于公务员经商办企业,许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说清的现象就多,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无形的利益共同体,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就自然形成。由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与打造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是相矛盾的,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对打造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形成障碍是不言而喻的,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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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公务员是各级党委、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每个公务员手中大大小小、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权力,因此公务员从事二职业极易滋生腐败。公务员从事二职业必然会忽视自己的本职工作,削弱敬业精神,从而遏制了对工作的创新。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规定中的“在机关外兼职”,不包括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这是因为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兼职是绝对禁止的,有关机关不得批准。
第2个回答  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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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商政家庭”普遍存在,即使不是公务员本人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也是由公务员配偶或亲人作为法人代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未对公务员家属或近亲人员经商办企业作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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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11-23
怕公务员利用职权谋私利。对市场与百姓不公平。毕竟公务员有一定的权利。
第4个回答  2013-11-23
那是以前的,现在一般不限制了,比如说炒股 买基金 开店 只要不耽误工作,不以权谋私,不会限制的,虽然原则上市部允许,但是如果说不让人活了,不让人赚钱了,哪岂不逼着你去以权谋私!!! 反正我认识的朋友有有自己的事 不可能一碗饭端着到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