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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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以下文件是依法的授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它在行政管理领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在行政诉讼领域,诉讼当事人可作论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进行合法审查后,可据此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文件。但是,文件的制定由于程序相对简便,加之制定机关可能就是最大利益人。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文件虽然不属行政立法的范畴,但由于对行政相对人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以,又要和法律、法规、规章一并适用。故文件就存在着选择及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文件的制定首先要符合《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即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与立法精神一致,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必须遵照,规章必须参考,文件只能结合考虑,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则不合法而不能适用。其次,文件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使其效力达到每一方面的实处,如果文件的适用无益于此或产生负面作用,则不应适用或不能适用。例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也就是说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国家法律制定有关规定,规章、文件均无权制定。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文件却屡见不鲜。对此,审理中应是不应适用的。

参考资料:http://www.bjstats.gov.cn/tjfy/flcz/200707/t20070705_916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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