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车被电子眼拍到违章停车要扣分吗?

如题所述

车辆被电子眼拍到违章停车会扣分,对其违停行为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以南宁为例,南宁机场交警部门在机场大道安装违停抓拍球26个,几乎覆盖机场大道全线。

凡是因违法停车被抓拍的,将不是简单罚款200元,而是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对驾驶人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禁停路段也不能临时停车上下客,停一分钟也算违法停车,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宁机场大道全线抓拍违法停车 违停记3分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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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03

违法停车由于需要确认驾驶人不在车内,所以很少会使用电子眼进行拍摄。如果是电子警察拍违章停车拍到的,一般是指挥中心的专项行动或者停车地点严重阻碍交通通行,很可能处罚标准不是按照违停处罚。如果处罚名称确定是违停的,将罚款200元不扣分的处罚。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停车地方有禁停标志,按违反禁止标志处罚,可能要扣分。电子眼抓拍违停时间在五分钟以内就不属于违章停车,五分钟以上就属于违章停车。违章停车交罚款流程如下:

第一,通过查询确认自己的交通违例行为是电子眼拍摄的交通违例行为,方可选择任一处理点接受处理。如果是流动电子警察,即路面执勤民警用相机或摄像查处的,必须到执勤民警所属大队违例处理点接受处理。

第二,依法要求接受处理的是交通违例的当事人或车主。当事人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方可查询、打印违例处理通知书。

第三,当场核对违例通知书各项条款、指标,确认无误后才可以签名。违例当事人或车主代办者需在相应位置签名,一经签名认可,法律上即时生效。

第四,要妥善保存交款单。

第五,被扣车、扣牌证者或外地车需要出具违例处理回执者,交款后须返回处理点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情况交款后不必返回。

第六,领取电子监控交通违例行政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缴款,免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七,单位要求领取违例记录清单的,凭当事人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企业代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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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违法停车一般只罚款,不扣分。停车地方有禁停标志,按违反禁止标志处罚,可能要扣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4-05
看情况 有的会扣分发款(停在有黄色的网状线上的会扣分)
有的只会罚款不扣分
第4个回答  2018-03-30

违章停车不扣分,只罚款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本市外环线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第四十六条  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需求,加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倡导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十九条  鼓励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库)。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专用停车场(库)对口协作,对停车泊位的利用实行错时互补。

第五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诱导信息化系统建设。

鼓励利用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前查询停车泊位信息和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参考资料

上海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cmspage/jgzx/2017-02-21/20170221002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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