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法律上应由甲乙双方哪一方委托?

如题所述

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结算工程造价,这种方式主要体现的法律行为性质为自主自愿和处分原则,只要不涉及第三者的利益,双方同意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造价。承包人提交决算报告后,发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对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定,一般不征求承包方的意见。
这种委托本质上属于被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其出具的审价报告,只能认为是代表委托方即发包人的意见,因此如该报告未得到承包人的认可,承包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重新委托审价的,原则上应当准许。
但是,对上述审价结论双方已经签字认可的,应认为双方已形成合意,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委托审价的,原则上不能支持,但审价报告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以认定无效或符合撤销变更条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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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30
当然都是甲方委托,建设工程结束后由具有审计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核,由甲方委托。
第2个回答  2022-06-29
当然都是甲方委托,建设工程结束后由具有审计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核,由甲方委托。
第3个回答  2022-06-29
当然都是甲方委托,建设工程结束后由具有审计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核,由甲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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