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跳楼自杀砸中快递小哥,其家属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因为,跳楼男子是一个成年的男性,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是可以自己行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家里的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该名跳楼的男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向家属求偿,不然的话家属就没有这个责任。接下来我们来一起分析下这件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一、跳楼男子已经死亡,无法赔偿在这件事情中,跳楼男子很明显的侵犯到了他人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失伤人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还应赔偿因为此事导致的误工费等费用。但是跳楼男子已死亡,该罪的刑罚已无法执行。
二、跳楼所使用的建筑物的管理者有连带责任在这件事中还有一个关键的人物,那就是跳楼者所选择的这栋建筑的管理者。他们应该做好管理工作,因为管理工作上的疏忽,导致了这名男子可以上到该建筑物的高层,然后进行跳楼这个事情,管理者是需要负连带责任的,管理者在负了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向跳楼男子追偿。
三、跳楼男子已经成年,家人不用负责由于跳楼男子已经是一个成年人,如果无法证实他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那么该名男子的家人就是不用负责任的,因为他们对该名男子没有监管和照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