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一旦退役后,就与部队没有任何关系了。退役军人不可能在原部队评定残疾军人的。
对于退役军人要评定残疾军人的,那么就是要向户籍所在地县市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了。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的流程为:
1、原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受伤事故的证明或者档案原有记载的事故证明;
2、服役期间受伤、治疗、致残在部队医院原始的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注意:这项材料民政部门一定会直接去确认的);
3、依据民政局优抚科指定的医院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后,得到最少十级残疾军人等级的,并经过住所地公示后,上报省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发给《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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