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备案新规定

如题所述

消防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1、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6、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8、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备案有效期规定:
1、一般来说消防的备案都是由建设单位牵头做的,实际上,建设单位都会委托施工总包单位或者消防施工单位去办理;
2、消防设计审核,主要是对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进行审核,正常情况下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后方能施工;
3、具体哪个单位去提交备案资料没有关系的,备案资料上面需要有建设单位的公章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的公章,并且需要提供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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