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完失业金可以二次领取吗

如题所述

失业金领过一次还能领第二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我们缴纳失业金的年限,每个地区的可以领取到的是失业金的月份是不同的,比如说在5~10年缴费期内,限制可能是领取到18个月的失业金,如果第1次我们已经领取了18个月,第2次还未达到缴费10年以上,剩下来仍然是不能领取的。
领取失业金的流程是什么
1、失业职工本人携所需材料于人力资源市场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职工于次月15日至16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通知单》、个人身份证到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换取银行存折。未按时领取存折的,凭上述材料到银行领取;
3、失业职工应在终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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