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是记借方的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是记借方的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绝大多数应该是记借方,但是收到红字发票做购进退回时,可以计入贷方(或借方红数)。
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情况:
1、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当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存在留抵税额,就会出现应交税费余额在借方,企业进行采购活动,会计记账分录如下,借方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企业实现对外销售时,分录为,借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当本期进项税额大于实现的销项税额时,即存在留抵税额时,就会出现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在借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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