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租房子,发现实际电费是0.60元一度,但是房东收取我1元一度,这样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在用电中加收费用。而且因为在外租房都属于居民用电,若是租住私人住房,可以要求房东出示用电缴费单。若是在小区租房可以自己向供电部门缴费,跳过房东。需要维权的话可以找当地的地方基层组织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最终调解失败,那么就应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举报,同时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在租房前签署租房合同,如果合同无商定,房东显然有部分电费隶属不当得利,应当退还多收的部分。能其让不乱收费、多收费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拒绝按一元一度的准则支付电费,并要求就已收取的多收部分花费进行抵扣当前月份的电费。这种纷争一旦引诉讼讼,房东必输官司。如果房东以此为因解除合同,则房东隶属违法解除,可依法主张解除无效,并要求房东承受违约职责。当然,现实不需要如此麻烦,需要的是坚决维护权益,商量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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