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之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