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勘查规范的沿革

如题所述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是采用苏联的1954年元月批准颁发的《固体矿产储量分类》。1959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是我国第一个矿产储量分级分类方案。1959年的分类方案将储量分为A1、A2、B、C1、C2五个等级,按技术经济条件分为表内和表外储量两大类,依储量用途分为开采储量(A1级)、设计储量(A2、B、C1级)、远景储量(C2级)和地质储量四大类。

1965年煤炭工业部《地质工作若干技术规定》,根据地质工作阶段的研究程度,将储量划分为普查储量、详查储量、精查储量三级,在本系统内试行。

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会同建材和石油化学工业等部门,共同制定颁发了《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国家地质总局、冶金工业部联合制定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由国家地质总局颁发并在其所属单位试行。

1980年重新制定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工业部颁发并在本部门试行,1986年12月上述《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在全国施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并详细规定了各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和储量级别构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87年10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了《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

1999年6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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