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依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单位性质采用不同方式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申报。
2、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当月或者次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用于购房、落户、入学和小客车调控管理等时,该职工劳动关系形成当月和次月的社会保险费,视为连续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