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扩展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19

本回答根据腾博豆小姐实际办理经验所得,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最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个亿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企业作为发起人:

    A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

    B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

    C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D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E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A能够出具有效证明,具备一定的实业背景,最好是国资背景

    B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一般出资人:

    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并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的要求:

    必须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专业毕业,且大专以上的学历;

    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最近五年未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个人或者配偶不存在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一事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2个回答  2016-07-11
(一)设立公司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
  7.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8.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
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
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
标明“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第3个回答  2021-01-10

第4个回答  2021-10-09

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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