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注册小公司4个月,由于代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再做了, 打算把公司注销。因此代理记账公司要扣我方3个月违约金(每月700元)。因前期公司没有啥业务,税务方面我方自己零申报,也无需记账公司做账。现在公司打算注销,请问我方是否要支付3个月的违约金?非常感谢!证据补充:根据代理记账协议第十一条“除本协议约定外,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协议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代理记账服务费的违约金”。签协议时我方已支付代理记账公司一年的记账费用。我方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