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的本质
财政一词,是清末由日本引进的外来词。在西欧,Fi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Finis,指结算支付期限。16世纪末,法国政治家布丹开始把Finances一词作为财政之义使用,认为“财政是国家的神经”。20世纪初,Finances一词由法国传入其它国家,专指国家及其它公共团体的理财。在英语国家中,Finance兼有财政、财务两种含义,为区分公共(国家)理财和公司(私人)理财,把国家财政称为PublicFinance,把公司财务称为BusinessFinance或FinanceOfCorporation。日本在明治维新后,由西欧引进Finances这一术语,他们取汉语中的“财”与“政”的含义,将Finances译为财政。我国使用“财政”一词尽管较晚,但却很早使用过相当于“财政”的若干术语,如“国用”、“国计”、“邦计”、“理财”、“计政”,“度支”等。其中“度支”一词较为接近财政的含义,和财政概念的内涵相差无几。
就财政一词的直接指向内容来看,它是国家的收入与支出活动,是一种活动。而财政的实质是指这一活动背后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在社会范围内集中性的分配关系。正确认识财政本质,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运用国家政治权力而进行的分配,就是说,在财政分配中,国家是作为政治权力的化身和社会代表的面貌出现的,它不同于凭借财产所有权所进行的分配。
2.财政分配的对象是一部分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m)。因为社会产品的其余部分(C+V)是对生产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补偿,是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当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劳动成果仅够勉强维持人类生存而没有任何剩余时,要进行财政分配是不可能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产品有了剩余,才为财政分配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当剩余产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丰富时,财政的存在和发展才获得稳固的基础。因此,满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需要,只能建立在剩余产品分配的基础上。
3.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下,财政反映不同的国家分配关系。国家总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由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在,国家必然通过政治权力来确定剩余产品的征收和支用比例,使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一切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财政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一种超经济的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各方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分配关系。
二、财政的基本特征
1、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性。
2、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为重点的国家收入。分配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方面。
3、财政分配的强制性、非盈利性、无直接偿还性。强制性是指财政这种经济行为及其运行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来实施的。非盈利性,财政活动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而并非象私人经济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国家进行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加社会福祉,保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不是为了赢利。无直接偿还性是和它的强制性相一致的。
4、平衡性。即收入与支出的对称性,收入和支出是财政运行过程中相互制约的两方面,收支是否对称或平衡构成财政运行的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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