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在起诉时能否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如题所述

如果是婚内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无其他形式的约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行。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案例:

罗丽娟(化名)和马云峰(化名)结婚二十余年,双方争执不断。罗丽娟曾起诉要求与马云峰离婚,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重归于好,罗丽娟随即撤诉。近日,双方再次产生矛盾,还惊动了当地派出所。罗丽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云峰离婚。

庭审中,马云峰称双方多年的争执让自己心灰意冷,同意离婚,但是自己因家庭生活负债20万元需要罗丽娟偿还。罗丽娟称,对于马云峰所述的债务自己并不认可也不知情,不同意负担。

罗丽娟也表示,自己也为家庭生活负债10万元,并拿出法院的4份民间借贷判决书。马云峰称罗丽娟所述的债务虽然有法院判决书,但是对于罗丽娟所负债务自己不知情也不认可。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罗丽娟起诉与马云峰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罗丽娟和马云峰所述的债务,虽然双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但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对于双方各自要求所欠债务由对方负担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夫妻离婚多笔债务要求对方偿还 法院判决各还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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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财产清偿
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婚姻法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问题所描述的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将夫妻的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
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属于共同债务,该笔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仍有偿还的义务。这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经审理查明,该笔借贷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对于被起诉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无任何影响。
第2个回答  2014-02-20
你好,蚌埠律师事务所蚌埠陈钢律师回答你的问题,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如不能证实是个人借款的话,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你可以将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2-20
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所以可以将其列为共同配偶,反之则不能
第4个回答  2014-02-20
如果是婚内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无其他形式的约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主张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