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说作者将自己的小说手稿打印20分,准备送给亲朋好友们阅读和评论。一名小偷潜入作者家中偷走了20本打印稿并向公众销售,该小偷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发行权?
3、某出版社经小说作者授权后,将小说以数字化格式置于其网络中,读者付费后就可下载数字化版本进行阅读。该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说的发行?
亲爱的们 ,求帮助,这是知识产权法的相关问题,有在行的给解答一下吧,着急用,谢谢了再次。
《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发行行为的构成要符合以下条件:
(1) 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a.仅指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
例如,拍卖行公开拍卖艺术大师的国画原件,属于公开发行行为;而作者将手稿复印3份分别送给3个朋友,则是非公开性特定提供,不构成发行行为。
b.只是意味着不特定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公众已经实际获得,如1。
(2) 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由此判断:
1:构成发行行为;
2:侵犯发行权;
3:不构成发行行为,原因在于不满足条件(2),即该行为未实现“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外,正确区分发行权和传播权可参考:“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电影发行权纠纷案”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