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市XX公司上班,岗位话务员,公司是和移动公司合作,销售移动公司的增值业务,比如手机报,彩铃。2009年1月5号,给上海一男客户打电话推销彩铃,当时是手机号码打给客户,而不是10086(注:以前都是显示10086),客户反感问怎么知道他号码,我回答是移动公司提供的,客户就向移动投诉,感觉号码随泄露给别人,公司就以我影响上海移动和我公司合作由,在2月6号口头通知我去办离职手续,并且扣罚了300块钱,本来1月份公司说我们上班到18号有深圳最低的保障工资1000块的,可是他2009年2月20日只给我发了500块的工资,而且拖了那么久才给我发,2月6号把我辞退的,而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请问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算?请问欠薪是不是要按25%来补偿?该怎么计算呢?还有我是在2007年4月份进去该公司,直至2008年3月份才给我买社保,能否要求该公司给我补交07年4月到08年2月的养老保险呢?并且我从来没有休过年假的,而且我们国家法定假日(比如春节,国庆节,五一节)放假也从来没有工资的,我在前面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才1541元,那请问我申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多少呢?可恶的是该公司不肯开个书面的辞退声明给我,我只有工作证,和劳动合同,还有个离职证明,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证据够不够呢?我会输吗??我相信劳动法是公平公正的,请问仲裁员都是懂法律法规的吗?恳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我回答,或者透露上点消息给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