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是怎么定性的?

聘用制书记员属于公务员范畴吗?工资待遇是怎样的?聘任制书记员经录用后还能不能参加以后的公务员考试?能否升为法官?还是得重新考试?
有没有做过这个工作的人啊?非常想了解这个工作的情况,待遇是不是不怎么高,工作的繁重程度怎么样?我正准备报考这个工作,恳请之情人士详细介绍一下,非常感谢!

聘任制书记员纳入公务员考试,但会特别标注“聘任制”。

在合同期内享有公务员身份,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转任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

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扩展资料: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

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

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

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

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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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6
聘任制书记员纳入公务员考试,但会特别标注“聘任制”,在合同期内享有公务员身份,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转任助理审判员。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补充: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第2个回答  2009-01-19
聘用制的书记员一般视为普通职工,不属于公务员,没有公务员编制。

工资待遇参考地方工资水平,不同地方不同。

要升为法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

聘用制的书记员待遇比不上正式公务员编制的书记员。这是肯定的。工作繁重程度和公务员制的差不多。

主要担任,法庭记录,送达见证,执行笔录等事务,算比较繁杂。。

楼下的luo6985380 瞎扯。中级法院只有书记员办公室的主任才是正科级的。就一个书记员都想配正科,这不扯淡嘛。高级法院一样,主任才有正处。

有编制的书记员有很多行政级别,中级法院的书记员最高副科,最低办事员都有。

参考资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第3个回答  2009-01-17
聘用制书记员和聘任制书记员是不一样的。
聘用制书记员属于法院自行聘用的,没有编制,只作合同工处理。属于法院临时雇佣人员,不作为法院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属于省级以上正式录用的公务员,属行政编制,虽然签定劳动合同,但是是法院正式员工,享受公务员待遇,只是国家对一些辅助岗位进行的职位限制,避免书记员直接晋升法官而已,书记员有自己独立的一套编制,即书记官编,高级法院书记员为处级,中级法院书记员为科级,等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1-13
我是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05年考的,06年上的班,在中级法院.我们那一批进来的时候上编制给我们了司法行政编,享受的待遇和正式职工的所有待遇一样(当然法官津贴我们没有).工作嘛,要看分在哪个庭,民一庭做书记员最累,当然也有在其它庭做书记员和内勤两职的,有的分开是两个人做,但有的两职一肩挑(比较累),辛苦程度还可以......不过我们一批来的,在基层法院的,好像也有人办案子.....各法院的工作安排可能不一样.....祝你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