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档案的利用和公开,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通常在形成后满30年开放,公开相关目录,并对经济、科学等领域的档案实施即时开放。

第三十二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想要查阅开放档案,需出示有效证件。对于未开放的档案,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方可使用。这确保了档案管理的严谨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项提到,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其已移交、捐赠或寄存档案馆的档案。而使用其他档案,则需要按相关规定的费用进行付费,体现了资源的公平利用原则。

在保护珍贵档案方面,第三十四条规定档案馆应提供缩微品或其他复制形式,以替代原件使用,确保原件的安全和长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规定,档案馆设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提供便利的服务,便于公众查询和利用档案资源。

进一步地,第三十六条规定档案馆致力于信息化建设,将馆藏档案数字化,通过网络接收、管理和利用电子文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最后,档案馆不仅重视档案的保管,还通过第三十七条强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利用馆藏资源开展丰富的教育活动,包括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教育,以增强公民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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