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西某建工集团要求员工签署放弃带薪休假的奋斗者协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9
如何看待江西某建工集团要求员工签署的“奋斗者”协议?

近日,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被要求签署一份特殊的承诺书,名为“成为奋斗者协议”。这份协议要求员工自愿放弃在工作期间的所有带薪休假,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员工均无权索要因未使用的带薪休假产生的工资。这一现象不禁让人联想到两个月前湖南远大住工的“奋斗者申请书”,两者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上都指向了员工权益的削减。



然而,这样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答案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特别是《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每周至少应有一日休息;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强制实行的带薪休假制度,无论法定假日还是年假,员工都应享有。



显然,“奋斗者协议”与《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悖,因此,这样的协议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效的。员工离职后若依据此类协议索要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反而可能成为公司败诉的依据。这种违法之举,最终只会使企业自食其果,损害自身的合法利益。



那么,为何仍有企业冒险推行这样的协议?答案在于我国劳动者普遍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选择忍耐而非主动维权的情况普遍存在。据估算,仅有不到10%的劳动者愿意站出来维护权益,面对这庞大的沉默多数,无良企业自然会倾向于利用这份协议来压榨剩余的90%。然而,这样的短视行为只会加剧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长远来看,并无益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企业应当明白,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带薪休假等基本权益,才是真正的“奋斗者”之道。只有建立在公平、合法的基础上的奋斗,才能赢得长久的尊重和成功。